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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食品安全责任机制,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侵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黑河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部门责任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五)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认真组织考核、奖罚。
(六)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和创造必要条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二、各部门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做好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统计报表。
(五)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并派人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或单位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责任。
三、各部门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所在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本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本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突发安全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各种应急预案,拟定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各项制度,并监督实施。
3、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查处;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
5、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
6、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与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分析、预测食品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
7、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各县(市)区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督察、督办。
8、督办、督查有关部门落实政府关于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市场整顿意见。
9、依法开展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
10、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省局交办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任务。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查处生产领域中食品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专项执法打假活动。对生产和经销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3、落实省食品质量检查计划,实施地方企业食品质量定期检验监督抽查工作,编制全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定期检验计划,对全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管理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受理并处理生产企业食品质量投拆。
4、对流通领域定量包装商品和生产领域定量包装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对定量包装违法问题依法查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对流通领域定量包装商品和生产领域定量包装产品,依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
5、对农产品标准化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标准制、修订和备案。对企业执行产品标准进行注册登记,对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无标准生产进行查处。对食品标识、条码等进行监督管理。
6、对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计量认证管理。对产品及体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原产地域产品的申报和管理。对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工作。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依法核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对企业不能提交相关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不予核准登记,复查食品生产企业档案,加大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严把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准入关,重点检查个体私营熟食品加工、罐制品加工、肉制品加工,对问题严重的食品加工企业要吊销营业执照。
2、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做好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咨询服务工作,查处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3、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管。在做好对各类大型食品市场监管的同时,重点加强农村食品市场和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以及村镇各类早晚市场、大集、街道摊区、食杂店的监管力度,规范食品市场交易行为,查处各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4、加强对广告发布等活动监管。组织实施印刷品广告经营审批,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5、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整治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业,依法查处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
(四)市卫生局
1、组织全市卫生监督部门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2、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3、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4、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
5、组建食品卫生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有关突发食品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市卫生监督所
1、开展预防性食品卫生监督,负责黑河市区食品卫生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
2、开展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活动,对全市卫生执法监督的行为进行稽查。
3、对食品卫生监督员进行培训,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活动。
4、开展法律咨询,受理食品卫生监督案件的投诉和举报。
5、负责与食品卫生监督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6、负责对食品卫生现场监督监测、采样工作。
7、负责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8、对各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其它食品卫生监督任务。
(五)市农委
1、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
2、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拟定农业各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
3、组织协调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督、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整治种植业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乱用和药物残留超标行为,规范农业生产行为。
4、会同有关部门对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监督对市内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6、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保证消费者知情权。
7、组织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
(六)市商务局
1、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2、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储备和管理以及市场调控。
3、负责成品油、酒类等主要生活用品流通的监督管理。
4、负责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畜禽屠宰管理所
1、负责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私屠滥宰和肉产品的违法上市行为。组织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监督检查。
2、制定全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监督检查各县(市)屠宰管理执法情况。负责全市生猪屠宰厂(场)新建、改造的设计和审核工作。
3、实施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畜禽屠宰管理的证、章、标志牌的管理,组织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岗前培训、考核和管理。
4、负责全市驱绦灭囊工作,实施驱除人绦虫,消灭猪囊虫及综合治理工作。
5、负责全市屠宰加工、肉品检验等信息技术的交流、推广工作;负责全市屠宰监督管理典型经验的宣传、交流、推广工作;负责全市生猪屠宰情况的综合、汇总、报表工作。
(七)市公安局
1、依法保护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在配合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但实施以下行为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予以治安拘留:
(1)对依法执行职务人员侮辱谩骂、造谣中伤的;
(2)在现场设置障碍,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3)撕毁依法执行职务人员证件,文件和票据的;
(4)在现场带头起哄闹事或煽动群众闹事不听制止,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进行的;
(5)推、打和围攻国家工作人员,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6)冲击、搅闹行政执法人员,干扰依法执行职务的;
(7)殴打依法执行职务人员造成轻微伤害的。
2、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对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刑法第143条)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法第144条)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侦查工作。对查获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坚决予以从重处罚。
(八)市财政局
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职责业务经费,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查处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所需工作经费,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业务经费和工作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九)市粮食局
1、审核粮食收购企业的入市资格,并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审核,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
2、监督粮食经营者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使用粮食运输工具及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3、监督检查粮油质量检验标准、检验方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对企业经营的粮油质量及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当地盐业企业的食盐调入、分装、销售等环节的食用盐进行质量检测,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盐产品,监督并禁止劣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和用于食品加工。
5、对盐业企业加工、销售的食盐质量、计量以及包装上的标识进行检查,确保盐企业按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规定统一使用符合标准的食盐包装及纸箱包装、防伪标志。
6、对食盐经营者实行许可证制度,定期对食盐经营者落实食盐专营政策,对碘盐供应情况进行检查、审核,保证全市碘盐合格率达到98%以上。
(十)黑河市畜牧局
1、负责进入流通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验证、检疫并出具证明,对无证、证物不符或检疫证明过期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重检并出具证明。
2、负责所辖地区农民自宰自食的经营、屠宰加工单位,个体户动物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出具证明,加盖验证印章。
3、检疫中发现患传染病动物及染疫畜禽产品,有权制止其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畜主、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报主管部门处理。
4、对动物及其产品在生产、经营流通各环节进行兽医卫生监督检查。
5、对检疫员的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裁决。
6、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报主管部门处理。
7、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22号令,对辖区兽药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市水产总站
1、组织全市生态渔业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和水产野生动植物的工作。
2、严格按照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品的质量监督标准,组织落实全市渔业生产。
3、负责对全市外进鱼苗、鱼种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对全市渔用药品,饲料的使用的监督指导;整治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行为。
(十二)市环保局
1、食品生产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
2、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3、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农村及农业污染防治工作,生态农业建设。
4、对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三)海关
食品以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出入境通关单为依据验放。海关不重点查验商品的外包装及品质。
(十四)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2、对辖区内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督管理;
3、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4、进出境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疫情信息收集,按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实施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5、对进口的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境外预检;
6、对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和出口动物产品的养殖场的备案登记考核。
黑河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006年5月31日)
为了预防、应对和控制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突然发生的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污染、食物中毒事件、重大食源性疾患以及涉及假劣食品的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应急机构
成立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主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成员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组成。指挥部下设六个工作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处理的指挥、协调、领导工作,各工作组及其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工作组职责
(一)组织协调组
成员单位: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责: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牵头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
成员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畜牧局、商务局、环保局、农委、粮食局、黑河检验检疫局、黑河海关。
职责:依据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负责对食品污染、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以及涉及假劣食品等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检测检验和收集证据工作;涉及进口假劣食品等突发事件的由黑河检验检疫局和海关协助调查核实。
(三)交通疏导组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
职责:负责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的物质运输和人员救治车辆进行调度并负责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及现场治安秩序,保证处理突发事件快速、及时。
(四)医疗救治组
成员单位:市卫生局、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各县(市)医院。
职责:负责为突发事件的人员救治提供急救车辆,组织开展紧急救治工作,确保受害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五)物质保障组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
职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处理资金,保证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检验设备、援助物品等物质的供应。
(六)宣传教育组
成员单位:市广播电视局、黑河日报社、黑河电视台、黑河人民广播电台、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职责:负责及时播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部署与措施,通报工作动态,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公众行为。
三、工作原则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二)预防为主,依法管理。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四、日常监测
(一)市农委负责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特别是有机磷农药残留超标、植物生长剂激素超标、化肥污染的日常监测。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病死畜禽、食品添加剂生产、辐照食品生产、转基因食品生产以及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熟肉食品、水产品、保健食品、饮料、罐头、饼干、速冻米面食品、冷冻食品、膨化食品、酒类等食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测。对食品制假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三)市工商局负责对食品进货渠道流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检测检验,严格市场准入,重点对粮油、酒类、调料、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奶、奶制品、水产品、熟肉食品、饮料、散装食品等食品环节及节日及节日消费食品的专项质量检查。
(四)市卫生局指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食物中毒的日常监测及对食品消费环节,主要是学校食堂、餐饮业、建筑工地食堂、宾馆、酒楼,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食杂店的检查和监督,检测检验。另外还应负责生活饮用水的监测检验,食品超市散装食品的卫生监督。
(五)市畜牧局、商务局负责畜产品滥用违禁药物、兽药污染和兽药残留超标、滥用添加剂、生猪屠宰、牛、羊、家禽的定点屠宰,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乱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六)市环保局负责食品源头污染,主要是化学性重金属污染、农药污染和饮用水源日常监测。
五、预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监测资料,结合自然、社会等方面情况,综合分析,及时发现食品不安全的潜在隐患,为政府提供预警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三级。
(一)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局部范围发生,尚未造成严重损害和严重影响,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在局部地区、局部范围内发生的,没有造成严重损害,无人员染上疾患及死亡的食品污染事件,生活饮用水水源及二次供水污染事件;
2、在非群体的少数人员身上发生的,无死亡报告的食源性疾患;
3、在局部地区、局部范围内发生的,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和人员死亡的假劣食品案件;
4、食物中毒3O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二)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造成严重损害和严重影响,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在较大范围内发生的食品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和二次供水污染事件,给社会公众造成了严重损害,致使多人染上疾患或死亡1人以上的;
2、群体性发生的死亡1人以上的食源性疾患;
3、在较大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严重损害或死亡1人以上的假劣食品案件;
4、食物中毒人数超过l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的。
(三)特大突发事件是指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包括上述的涉及食品污染,饮用水污染、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等食品不安全事件。
六、突发事件的报告
(一)突发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和部门,包括市农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粮食局、检验检疫局、海关及上述部门的直属单位和办事机构。
2、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4、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二)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
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
七、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案件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提出处理方案,及时报告调查工作进展情况。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收集、医疗救治、事态控制和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质;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质的供应,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救治及时、有效治疗。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地的有关部门要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紧急控制、调查取证、物质供应、医药救治等工作措施,未发生突发事件地区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听从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的所有应急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八、此预案自公布生效之日起,原预案(黑市食安协发[20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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