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规定,凡在我省销售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应到省物价局进行价格登记,由省物价局出具价格登记证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证明方可在我省售药。省内生产的政府定价以外的所有市场调节价药品和省外市场调节价药品进入我省医疗机构进行销售都在登记范围内。根据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情况,同一种药品原则上一年内销售价格提价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0%,否则不予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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