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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拟定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草案,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全市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改革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各级政府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县(市)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订财政、国有资本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报告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并组织预算执行分析及其各类报表;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实行预算内外收支统一管理,综合运用地方财力;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管理收费罚没票据。   
    (四)参与草拟地方税收法规;参与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议,与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上报;根据全市预算安排,参与确定年度地方税收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对全市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   
    (五)管理全市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自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六)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级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负责管理科技三项费并参与项目的审议评定;监督和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自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七)执行国家、省颁布和拟定的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编制市级年度国有资产经营预决算,拟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国有股权管理、产权纠纷调处和资产流失查处等工作;负责指导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和财产评估业务。
    (八)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办理和监督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以及融资租赁特定贷款转贷业务。
    (十)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会计规章制度;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培训财会人员;参与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工作,并负责考试的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地方税收法规执行情况,监督全市财政收支和市直各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财政政策、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罚没收支进行稽查,开展治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工作;管理收费罚没票据。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则,制定财政干部培训计划;负责财政调研、财政信息、财政文告和财政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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