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全市土地规划、土地开发与利用、土地征用、耕地保护、地籍管理、矿产资源开发与勘查管理、地质环境保护等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一)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有关法律研究制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政策规定;监督检查本市土地、矿产资源及资产管理执法情况,指导县市(区)局依法行政;依照规定负责本辖区的有关行政复议;执行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修订本市及所辖县(市)区及乡镇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执行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组织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职权内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实行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管理和监督。
(五)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界线管理、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
(六)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管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占用工作、承担辖区内报省政府及国务院审批各类用地的报件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加强城镇及农村用地的管理工作。
(七)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易、政府收购和授权经营等工作,审查市本级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评估人员等土地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配合省厅做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的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使用。
(九)负责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查对外合作区块;协审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十)依法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网站的统一管理。
(十一)依法实施地质勘查管理,监督检查国拨地勘费的使用。
(十二)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地质资料的汇交。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管理各项费用,加强本系统的财务管理、审计及监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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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22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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