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对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工作。
(六)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根据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实际,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七)会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做好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工作;审核各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的考察及除"市管干部"以外的干部职务的任免;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授权或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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