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组织实施党、国家和省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卫生标准、规章。
二、研究制定全市卫生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及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定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研究提出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四、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市对人群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六、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制定全市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依法监督全市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八、研究拟定全市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全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九、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组织制定全市食品、化妆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医疗卫生用品等的卫生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研究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国外民间的双边、多边合作交流工作。
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编制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加强中医药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指导和管理各类中医医疗保健机构,推进全市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十三、依法监督和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承担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
十四、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蔓延。
十五、负责干部医疗保健领导小组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市直各有关部门离休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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