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市环保规划;重点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负责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2 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
3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
4 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督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环境保护信访工作。
5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6 组织制定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市的要求,具体负责生态市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
7 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证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 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执行监测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9 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交流和经济合作;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受上级环保部门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0 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技术应用、对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11管理本局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
12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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