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研究拟定全市煤炭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提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议,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三)研究拟定全市煤炭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国有煤炭企业改革、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煤炭企业兼并破产、扭亏增盈、转产分流。
(四)依法监督、检查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
(五)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依法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关停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审核、报批新开办的煤矿企业,审核、申报和管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核、申报和管理煤炭经营许可证,审批煤炭矿井的关闭和报废。
(六)掌握和分析全市煤炭经济运行情况,汇集、分析和发布市内外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组织市内外煤炭工业科技、经济、教育的合作与交流。
(七)推进科技兴煤战略,组织实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
(八)负责对全市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对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征收与管理。
(九)负责对全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十)负责对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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