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2006年修订),现通告如下:
一、黑河市区犬类禁养区范围是:黑河市城区及爱辉区幸福乡所属之路村、新生活村、幸福村、下二公村。
二、自5月20日起,严禁携犬进入江堤、公园、广场、早市、步行街、超市、商场(店)、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自5月23日起,在禁养区内严禁养犬,一经发现对所养犬只一律捕杀。
四、在禁养区内,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报公安机关备案,并按规定 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犬证、犬牌,所养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违者,对其所养犬只一律捕杀。
五、凡被捕杀的犬只,由畜牧兽医部门统一实施深埋或焚毁。
六、违反本规定,阻挠捕犬工作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黑河市公安局
黑河市畜牧兽医局
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黑河市卫生局
2009年5月20日